行政檢查事項目錄
序號
事項名稱
事項依據
檢查標準
年度檢查頻次
專項檢查計劃
1
對工礦(非煤礦山)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6月修正)
第六十二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 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 并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 發現事故隱患, 應當及時處理”第六十五條 “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 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標準
對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2次,標準化二級企業累計不超過4次,標準化三級企業累計不超過8次,未進行標準化定級的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12次。對非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1次,標準化二級企業累計不超過2次,標準化三級企業累計不超過4次,未進行標準化定級的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6次。針對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監控發現的嚴重違法行為等,依法依規及時快速開展執法檢查和調查核實,可以不受頻次上限限制。
無
2
對非煤礦山企業的監督檢查
《礦山安全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進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職責:(一)檢查礦山企業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二)審查批準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三)負責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四)組織礦長和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五)調查和處理重大礦山事故;(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管理職責。
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標準
對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2次,標準化二級企業累計不超過4次,標準化三級企業累計不超過8次,未進行標準化定級的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12次。對非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1次,標準化二級企業累計不超過2次,標準化三級企業累計不超過4次,未進行標準化定級的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6次。針對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監控發現的嚴重違法行為等,依法依規及時快速開展執法檢查和調查核實,可以不受頻次上限限制。
無
3
對非煤礦山企業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4號 2015年5月修訂)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礦山企業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或者實施行政處罰。
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標準
對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2次,標準化二級企業累計不超過4次,標準化三級企業累計不超過8次,未進行標準化定級的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12次。對非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1次,標準化二級企業累計不超過2次,標準化三級企業累計不超過4次,未進行標準化定級的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6次。針對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監控發現的嚴重違法行為等,依法依規及時快速開展執法檢查和調查核實,可以不受頻次上限限制。
無
4
對非煤礦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2號 2015年5月修訂)
第二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外包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標準
對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2次,標準化二級企業累計不超過4次,標準化三級企業累計不超過8次,未進行標準化定級的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12次。對非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1次,標準化二級企業累計不超過2次,標準化三級企業累計不超過4次,未進行標準化定級的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6次。針對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監控發現的嚴重違法行為等,依法依規及時快速開展執法檢查和調查核實,可以不受頻次上限限制。
無
5
對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8號 2015年5月修訂)
第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和違法違規生產行為,依法作出處理。
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標準
對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2次,標準化二級企業累計不超過4次,標準化三級企業累計不超過8次,未進行標準化定級的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12次。對非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1次,標準化二級企業累計不超過2次,標準化三級企業累計不超過4次,未進行標準化定級的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6次。針對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監控發現的嚴重違法行為等,依法依規及時快速開展執法檢查和調查核實,可以不受頻次上限限制。
無
6
對小型露天采石場的監督檢查
《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9號 2015年5月修訂)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小型露天采石場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所轄區域內有小型露天采石場的鄉(鎮)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人員及其職責。
第二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小型露天采石場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或者實施行政處罰。
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標準
對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2次,標準化二級企業累計不超過4次,標準化三級企業累計不超過8次,未進行標準化定級的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12次。對非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1次,標準化二級企業累計不超過2次,標準化三級企業累計不超過4次,未進行標準化定級的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6次。針對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監控發現的嚴重違法行為等,依法依規及時快速開展執法檢查和調查核實,可以不受頻次上限限制。
無
7
對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監督檢查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9號 2015年5月修訂)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監督檢查,將檢查納入年度執法工作計劃。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理。
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標準
對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2次,標準化二級企業累計不超過4次,標準化三級企業累計不超過8次,未進行標準化定級的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12次。對非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1次,標準化二級企業累計不超過2次,標準化三級企業累計不超過4次,未進行標準化定級的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6次。針對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監控發現的嚴重違法行為等,依法依規及時快速開展執法檢查和調查核實,可以不受頻次上限限制。
無
8
對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91號)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冶金有色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按照屬地監管、分級負責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負有冶金有色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明確每個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主體,發現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處理;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實施掛牌督辦。
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標準
對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2次,標準化二級企業累計不超過4次,標準化三級企業累計不超過8次,未進行標準化定級的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12次。對非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1次,標準化二級企業累計不超過2次,標準化三級企業累計不超過4次,未進行標準化定級的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6次。針對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監控發現的嚴重違法行為等,依法依規及時快速開展執法檢查和調查核實,可以不受頻次上限限制。
無
9
對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
《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6號 2015年5月修訂)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管的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加強對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和本規定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標準
對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2次,標準化二級企業累計不超過4次,標準化三級企業累計不超過8次,未進行標準化定級的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12次。對非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1次,標準化二級企業累計不超過2次,標準化三級企業累計不超過4次,未進行標準化定級的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6次。針對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監控發現的嚴重違法行為等,依法依規及時快速開展執法檢查和調查核實,可以不受頻次上限限制。
無
10
對地質勘探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
《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5號 2015年5月修訂)
第二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地質勘探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或者實施行政處罰。
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標準
對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2次,標準化二級企業累計不超過4次,標準化三級企業累計不超過8次,未進行標準化定級的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12次。對非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1次,標準化二級企業累計不超過2次,標準化三級企業累計不超過4次,未進行標準化定級的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6次。針對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監控發現的嚴重違法行為等,依法依規及時快速開展執法檢查和調查核實,可以不受頻次上限限制。
無
11
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的監督檢查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 2015年5月修訂)
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開展安全培訓工作。第二十六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及其持證上崗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4號 2015年5月修改)
第三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應當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 2015年5月修訂)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和持證上崗工作。
第二十九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檢查,發現其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情形的,及時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標準
對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2次,標準化二級企業累計不超過4次,標準化三級企業累計不超過8次,未進行標準化定級的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12次。對非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1次,標準化二級企業累計不超過2次,標準化三級企業累計不超過4次,未進行標準化定級的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6次。針對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監控發現的嚴重違法行為等,依法依規及時快速開展執法檢查和調查核實,可以不受頻次上限限制。
無
12
對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2013年12月修訂)
第七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標準
對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2次,標準化二級企業累計不超過4次,標準化三級企業累計不超過8次,未進行標準化定級的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12次。對非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1次,標準化二級企業累計不超過2次,標準化三級企業累計不超過4次,未進行標準化定級的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6次。針對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監控發現的嚴重違法行為等,依法依規及時快速開展執法檢查和調查核實,可以不受頻次上限限制。
無
13
對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監督檢查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0號 2015年5月修訂)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單位的監督檢查,督促危險化學品單位做好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安全評估及分級、登記建檔、備案、監測監控、事故應急預案編制、核銷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工業(化工)園區等重大危險源集中區域的監督檢查,確保重大危險源與周邊單位、居民區、人員密集場所等重要目標和敏感場所之間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
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標準
對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2次,標準化二級企業累計不超過4次,標準化三級企業累計不超過8次,未進行標準化定級的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12次。對非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1次,標準化二級企業累計不超過2次,標準化三級企業累計不超過4次,未進行標準化定級的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6次。針對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監控發現的嚴重違法行為等,依法依規及時快速開展執法檢查和調查核實,可以不受頻次上限限制。
無
14
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
《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3號 2015年5月修訂)
第二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在廠區外公共區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原油、成品油、天然氣、煤層氣、煤制氣長輸管道安全保護和城鎮燃氣管道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并依法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建設項目實施安全條件審查。
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標準
對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2次,標準化二級企業累計不超過4次,標準化三級企業累計不超過8次,未進行標準化定級的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12次。對非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1次,標準化二級企業累計不超過2次,標準化三級企業累計不超過4次,未進行標準化定級的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6次。針對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監控發現的嚴重違法行為等,依法依規及時快速開展執法檢查和調查核實,可以不受頻次上限限制。
無
15
對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 2016年2月修訂)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鐵路主管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海關,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價格以及進口、出口的監督檢查;對非法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學品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號)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的監督檢查工作。
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標準
對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2次,標準化二級企業累計不超過4次,標準化三級企業累計不超過8次,未進行標準化定級的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12次。對非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1次,標準化二級企業累計不超過2次,標準化三級企業累計不超過4次,未進行標準化定級的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6次。針對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監控發現的嚴重違法行為等,依法依規及時快速開展執法檢查和調查核實,可以不受頻次上限限制。
無
16
對危險化學品登記情況的監督檢查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3號)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登記情況納入危險化學品安全執法檢查內容,對登記企業未按照規定予以登記的,依法予以處理。
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標準
對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2次,標準化二級企業累計不超過4次,標準化三級企業累計不超過8次,未進行標準化定級的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12次。對非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1次,標準化二級企業累計不超過2次,標準化三級企業累計不超過4次,未進行標準化定級的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6次。針對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監控發現的嚴重違法行為等,依法依規及時快速開展執法檢查和調查核實,可以不受頻次上限限制。
無
17
對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93號)
第二十九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明確每個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主體,制定并落實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4號)
第三十五條 發證機關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督促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進行生產。
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標準
對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2次,標準化二級企業累計不超過4次,標準化三級企業累計不超過8次,未進行標準化定級的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12次。對非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1次,標準化二級企業累計不超過2次,標準化三級企業累計不超過4次,未進行標準化定級的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6次。針對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監控發現的嚴重違法行為等,依法依規及時快速開展執法檢查和調查核實,可以不受頻次上限限制。
無
18
對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工作的監督檢查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將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工作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標準,并嚴格按照計劃開展執法檢查。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708號)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前款規定的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進行抽查;發現演練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標準
對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2次,標準化二級企業累計不超過4次,標準化三級企業累計不超過8次,未進行標準化定級的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12次。對非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1次,標準化二級企業累計不超過2次,標準化三級企業累計不超過4次,未進行標準化定級的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6次。針對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監控發現的嚴重違法行為等,依法依規及時快速開展執法檢查和調查核實,可以不受頻次上限限制。
無
19
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的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6月修正)
第八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及時全面落實整改措施,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
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標準
對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2次,標準化二級企業累計不超過4次,標準化三級企業累計不超過8次,未進行標準化定級的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12次。對非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1次,標準化二級企業累計不超過2次,標準化三級企業累計不超過4次,未進行標準化定級的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6次。針對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監控發現的嚴重違法行為等,依法依規及時快速開展執法檢查和調查核實,可以不受頻次上限限制。
無
20
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的監督檢查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號)
第三條第三款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執業行為實施監督檢查,并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資質認可機關應當將其認可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納入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范圍。按照國務院有關雙隨機、一公開的規定實施監督檢查,并確保每三年至少覆蓋一次。
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標準
對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2次,標準化二級企業累計不超過4次,標準化三級企業累計不超過8次,未進行標準化定級的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12次。對非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1次,標準化二級企業累計不超過2次,標準化三級企業累計不超過4次,未進行標準化定級的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6次。針對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監控發現的嚴重違法行為等,依法依規及時快速開展執法檢查和調查核實,可以不受頻次上限限制。
無
21
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2008年12月修訂)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鐵路、水利、電力、地震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抗震設防要求執行情況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監督檢查。
《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23號 2019年3月修訂)
第十六條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會同有關專業主管部門,加強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標準
對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2次,標準化二級企業累計不超過4次,標準化三級企業累計不超過8次,未進行標準化定級的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12次。對非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1次,標準化二級企業累計不超過2次,標準化三級企業累計不超過4次,未進行標準化定級的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6次。針對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監控發現的嚴重違法行為等,依法依規及時快速開展執法檢查和調查核實,可以不受頻次上限限制。
無
22
對地震應急工作的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2008年12月修訂)
第四十四條第五款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指導、協助、督促有關單位做好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地震應急救援演練等工作;
第七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強對防震減災規劃和地震應急預案的編制與實施、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設置與管理、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的培訓、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教育和地震應急救援演練等工作的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標準
對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2次,標準化二級企業累計不超過4次,標準化三級企業累計不超過8次,未進行標準化定級的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12次。對非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1次,標準化二級企業累計不超過2次,標準化三級企業累計不超過4次,未進行標準化定級的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6次。針對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監控發現的嚴重違法行為等,依法依規及時快速開展執法檢查和調查核實,可以不受頻次上限限制。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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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專用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監督檢查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9號)
第二十條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對專用地震監測臺網和社會地震監測臺站(點)的運行予以指導。
《水庫地震監測管理辦法》(中國地震局令第9號)
第三條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庫地震監測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水庫地震監測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標準
對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2次,標準化二級企業累計不超過4次,標準化三級企業累計不超過8次,未進行標準化定級的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12次。對非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1次,標準化二級企業累計不超過2次,標準化三級企業累計不超過4次,未進行標準化定級的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6次。針對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監控發現的嚴重違法行為等,依法依規及時快速開展執法檢查和調查核實,可以不受頻次上限限制。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