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關于公開征求 《漢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天漢濕地公園保護管理的決定(草案)》修改意見的公告 2025年10月29日,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漢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天漢濕地公園保護管理的決定(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根據《漢中市地方立法條例》的規定,現將《決定(草案)》及其說明向社會公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歡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意見和建議于2025年12月3日前以信件、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請注明姓名及聯系方式)反饋漢中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電 話:0916-2626672 傳真:0916-2626576 電子郵箱:fgk2626672@126.com 通訊地址:漢中市漢臺區民主街63號 漢中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科(郵編:723000) 漢中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5年11月3日 附:《漢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天漢濕地公園保護管理的決定(草案)》及其說明 漢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加強天漢濕地公園保護管理的決定 (草 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來漢中考察重要指示精神,進一步加強天漢濕地公園的保護與管理,切實做好濕地生態系統的整體性保護和系統性修復,全力守護好漢中市民的“幸福園”,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保護范圍】 本決定所稱天漢濕地公園是指市政府確定的漢江漢中中心城區段一江兩岸管理范圍內的濕地、綠地、堤防、廣場及公共設施。 二、【工作責任】 漢中市一江兩岸開發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作為市政府設立的天漢濕地公園管理機構,負責公園日常巡護、建設管理等工作。 漢臺區、南鄭區人民政府負責天漢濕地公園在本行政區域內的保護與管理等工作。 水利、林業、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部門,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做好天漢濕地公園保護管理相關工作,堅持“保護優先、嚴格管理、系統治理、科學修復、合理利用”的原則維護公園生物多樣性。 三、【禁止行為】 在天漢濕地公園管理范圍內,嚴禁以下行為: (一)建設雕塑、人工景觀等不符合公園生態功能的建筑物、構筑物。 (二)擅自侵占水面、綠地、灘地等行為。 (三)排放污水,傾倒、填埋、堆放、棄置、處理垃圾(廢棄物)及有害物質等破壞公園生態環境行為。 (四)采砂、取土等破壞濕地行為。 (五)非法撿拾和掏取鳥蛋、破壞鳥巢、捕捉鳥類、改變其原生境等干擾鳥類棲息、繁衍及遷徙的行為。 (六)釣魚、捕魚等一切形式的捕撈行為。 (七)私自放生動物等行為。 (八)攜帶大型犬只及未拴繩的寵物入園(導盲、助殘等特殊需要除外)。 (九)擅自改變原有地貌、燒荒、開墾、種植及私自伐除、修剪、盜挖植物、林木等行為。 (十)放牧、野炊、燃放煙花爆竹、釋放孔明燈、祭祀等行為。 (十一)擅自進入自然河道進行水上運動。 (十二)破壞、損毀公共設施及其他破壞天漢濕地公園生態環境和游覽秩序的行為。 四、【許可管理】 在天漢濕地公園管理范圍內進行以下活動,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符合濕地公園規劃,并由相關職能部門按規定辦理許可。 (一)穿堤埋設管線、修建越堤路、過河設施、碼頭、其他固定建筑設施等建設性活動。 (二)臨時占用河道、灘地、水面。 (三)開展清淤疏浚。 (四)舉辦文化旅游和體育賽事活動。 (五)設置廣告牌、進行宣傳和經營性活動。 五、【處罰規定】 對違反本決定第三條所列嚴禁行為以及不按第四條規定辦理許可的,由管理機構配合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依規進行處罰。相關職能部門可依據此決定,制定具體的管理處罰措施。 造成公用設施損失的,由專業管理公司評估損失后,當事人須照價賠償;對于拒不賠償的,經管理機構催告無效后,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違規垂釣的現場沒收釣具和漁獲。 六、【經費保障】 市人民政府將天漢濕地公園的建設、保護、管理、維修所需經費按規定納入市本級財政預算并落實。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通過宣傳、捐贈、資助、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公園建設和保護活動。 七、【責任追究】 天漢濕地公園管理機構、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公布實施】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天漢濕地公園管理范圍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 漢中市人民代表大會農業和農村委員會 關于提請審議《漢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 天漢濕地公園保護管理的決定(草案)》的議案的說明 一、制定《決定(草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天漢濕地公園是漢中中心城區最大、最重要的濕地生態空間和綠色地標,是眾多野生動植物的天堂,是市民休閑健身的好去處,也是展現漢中綠水青山生態畫卷的“城市名片”。公園的建設與發展,有效破解了中心城區建設與漢江生態保護的矛盾,塑造了人水相親、城水相融的和諧圖景,極大提升了市民生活品質和城市生態魅力。將天漢濕地公園納入法治化管理軌道,強化保護與管理具有重要意義。一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來漢中考察重要指示精神的具體行動。2023年7月29日,習近平總書記考察了地處漢江漢中城區段的天漢濕地公園,稱贊這里是市民“幸福園”。這既是對既往工作的肯定,更是對未來發展的高瞻遠矚和殷切期望。制定出臺《決定(草案)》,就是將習近平總書記的親切關懷和重要指示轉化為具體的、可操作的法治實踐,將“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和科學保護濕地的要求,在天漢濕地公園通過地方立法形式予以固化,確保習近平總書記的囑托在漢中落地生根、形成生動實踐。二是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優美生態環境期盼的民生舉措。良好生態環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近年來,隨著天漢濕地公園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日益凸顯,廣大市民和人大代表對其保護與管理給予了高度關注。今年市六屆人大六次會議上,王若慧等多名代表聯名提出了關于加強濕地保護管理的議案。制定《決定(草案)》,正是對人大代表議案和人民群眾關切的積極回應與鄭重承諾,是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的具體體現,有利于凝聚社會共識,推動天漢濕地公園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保護格局。三是系統提升濕地保護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明確規定:設區的市、自治州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濕地保護具體辦法。目前,天漢濕地公園的管理主要依據2009年制定的相關暫行辦法,其在管理權限、保護措施、法律責任等方面難以完全適應新形勢下高標準保護與管理的需要。制定出臺《決定(草案)》,是銜接國家法律、補齊制度短板、系統提升天漢濕地公園保護管理法治化、規范化水平的迫切需要,對于維護天漢濕地公園生態安全、推動濕地保護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決定(草案)》的起草過程 出臺加強濕地保護的決定是市人大常委會2025年立法審議項目。經8月13日第63次主任會議研究,制定出臺《加強天漢濕地公園保護管理的決定(草案)》。為確保立法質量,我委高度重視、精心組織,于8月底制定了詳細的立法工作實施方案,成立由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胡新利任組長,市人大農工委、法工委和市政府相關部門(市水利局、市一江兩岸辦等)以及相關領域專家組成的立法工作領導小組和立法起草小組,構建了職責清晰、協同高效的起草、協調與審議機制。9月起,立法起草小組先后開展了實地調研、專家論證、部門協商等一系列工作,在充分吸納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經過反復研究、數易其稿,于9月20日形成了《決定(草案建議稿)》。隨后,我委就《決定(草案建議稿)》廣泛征求了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政府及相關部門、各縣(區)人大常委會及人大代表、法律專家等多方面的意見建議,召開了專題意見征詢會,反復進行修改完善。同時,法工委就個別條款征詢了省人大法工委的意見。9月26日,市人大農業和農村委員會第6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決定(草案)》,認為《決定(草案)》符合立法技術規范,立法依據充分,內容較為合理,體現了保護優先、嚴格管理、科學修復的方針,突出了地方特色,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決定提交主任會議審定。10月27日,經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68次主任會議討論決定,將《決定(草案)》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決定(草案)》的主要內容 《決定(草案)》緊扣天漢濕地公園保護管理的實際需求,堅持問題導向,注重制度創新與可操作性,全文共八條: 一是明確保護范圍。第一條依據市政府相關文件,清晰界定了天漢濕地公園的管理范圍,為后續各項管理措施的實施提供了空間依據。 二是壓實工作責任。第二條明確了市一江兩岸開發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作為公園管理機構的職責,厘清了相關區人民政府的屬地管理責任,并列舉了各相關職能部門依據法定職責所需承擔的協同管理任務,強調堅持“保護優先、嚴格管理、系統治理、科學修復、合理利用”的原則,構建權責明確、分工協作、齊抓共管的管理責任體系。 三是列明禁止行為。第三條針對當前公園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潛在風險,詳細列舉了十二項嚴禁行為,包括但不限于違規建筑、擅自侵占水域綠地、破壞生態環境、干擾鳥類棲息、違規捕撈、私自放生、不規范攜寵入園、破壞植被地貌、用火風險行為、無序水上活動以及損壞公共設施等,為規范游園行為、強化執法監管提供了明確指引。 四是規范許可管理。第四條明確了在公園管理范圍內進行特定活動(如工程建設、臨時占用、清淤疏浚、舉辦活動、設置廣告及經營等)需按規定辦理許可,確保各項活動在符合規劃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有序開展。 五是強化處罰與賠償。第五條規定了違反禁止行為和不按規定辦理許可的法律后果,明確了相關部門的處理職責,并對造成公用設施損失的情形設置了賠償機制和處罰規定。 六是保障經費來源。第六條明確了公園建設、保護、管理、維修等經費納入市本級財政預算,同時鼓勵社會力量通過多種方式參與公園建設和保護,拓寬資金渠道。 七是嚴格責任追究。第七條規定了對管理機構、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追責情形,確保《決定(草案)》有效實施。 八是明確施行日期。第八條規定了決定的生效時間及普遍遵守義務。